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
(2016)辽0112民算00001号
2016年3月18日,本院作出(2016)辽0112民算00001号民事裁定书,依法受理申请人****股份有限公司申请********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现指定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。
根据法律规定,清算组应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接管债务人的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料;
(二)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,制作财产状况报告;
(三)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;
(四)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;
(五)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,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;
(六)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;
(七)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、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;
(八)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;
(九)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特此决定。
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
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